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建立“和谐社会”的发展战≡略,树立内蒙古自治区大安防理念,在构建以公共安全为主体的大安防格局进程Ψ中,充分发挥安防及相关领域专家的积极作用,推动我区安防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,根据《内蒙古◥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》制定●本办法。
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∑专家库专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共安全「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(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〒)的监督管理,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←范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安ξ 防协会)秘书处的领导下,参与我区安防行↑业学术研究、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等工╲作。
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♀由科技、通信、消防、网监、治安、交通、监管、装备等安防相关领域◆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技术专家、管理专家、学者组成。
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∞的宗旨是:坚持︼发挥学科、专业优势,为安防行业管理、决策服务;为安防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服务;为维护』社会治安稳定服务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,需履Ψ 行以下职责:
(一) 遵循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》,结合我区安防行业发展实际,向公安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↘展战略规划建议以及行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∏议;
(二)配合公安主管部门,开展与安防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实践课㊣ 题研究;
(三)协助安防协会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、行业规范和标准;
(四)受协会秘★书处的委派,参与项△目调研、评审、验收、技术咨询、学术『交流等工作,遵守职Ψ业道德,对所〓承担的工作负责;
(五)在参与委派的各项工作中,严︽格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业标准及技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,遵ζ 循科学严谨、公平公正的〓原则,做出客观公正结论,发表独立意∩见,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◇的干预;
(六)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◣咨询并参与工程项目方▓案论证、工程验收等工作;
(七)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,积极参与公安厅技防办和安防协会组织开展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,为企业提供技※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,通过举办展览会、展示会、学术讲座等活动,为企业构建公平▅、和谐、发展的平台卐;
(八)协助安防协会做好诚信企业、优质工程评选工作;
(九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①、法规和相关规定,保守相关单位的技术、商业秘密。
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评选程序
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 遵纪守法、清正廉洁、责任心强,具有良好的学术道⌒德和职业道德;
(二) 掌握国内外安防领域科技发展动态,具有较强的调研、分析和评价能力,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;
(三)熟悉安㊣ 防行业的法律、法规、标准,具有丰富︾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,愿为安防事业发展服务;
(四) 从事↓安防相关工作满5年,具有本科以上学历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;
(五)发表¤过学术论文、获得过国家或自治区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;
(六)有科研成◤果,在安防及相关领域贡献突出;
(七)能够胜任并按要求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工作;
(八)身体健康,年龄适宜。
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评选程序:
(一)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ω要求,认真填写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申请表》,并附本人身份证、学历证、职称证№复印件(原件审查后退回),及学术论文、科研成果、获奖证书等资料复印件,报安防协卐会秘书处;
(二) 协会秘→书处将报送材料整理后,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库专家管理小组进行审核,审核批准后,在安防协会网上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7天;
(三) 通过公示无异议并经安防☆协会理事长审批后,报公安厅技防办〖备案,即可进入专家库,并向社会公『布;
(四)安防协会向入库专家颁发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家聘用证◥书》。
第八条 入库专家实行聘用制,聘用期为两年。聘用⊙期满后,由本人提出申请,考核合格可续聘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九条 参与安防系统验收、技ㄨ术培训等相关工作的专家,由安防协会从专家库中选出,报公安厅技防办核准【。
第十条 按要求参与完成工作的专家获得合法的劳务报酬♀。
第十一条 协◣会对专家库专家实行考评制度。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。考评结果记入专◤家档案,作为专家续聘和奖ぷ罚的依据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
1、有违法、违纪、严重违〗规行为者;
2、有弄虚作假、收受贿赂、影响公正结论者;
3、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;
4、不服从管理,擅离职守,严重影响⌒ 正常工作进行者;
5、 在具体项目工作中泄密,私下接触有关人员,造成恶劣影响■者;
6、 提供▽不实信息,伪造履历及职称、获奖证书等骗取专家资格者;
7、聘期内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者;
8、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库专家者。
第十三条 专家因故提出解聘的,应提前一个月向协♂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后解聘,并报公安厅技防办备案。
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家的增减工作。
